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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提供坚实法治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5章37条,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同时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作为我国首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章,《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坚实的法治基础。

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更好应用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优化改善,但也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

所谓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同时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暂行办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包括:

目录管理机制。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归集共享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集中公示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查询应用机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申诉处理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参与主体信用约束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和重要组织推动者,其行为是否规范、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能否实现竞争择优的初衷。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招标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招标人划定了行为边界。《暂行办法》对加强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约束作出明确规定,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

对于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专家管理全过程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在入库阶段,对存在受到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等3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不得聘任入库;在日常管理中,鼓励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8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调整出库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投标人,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拒不履约,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5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投标人,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对于招标人,将招标人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规范履职。

建立健全信用治理机制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注重建立健全双向奖惩、宽严相济的信用治理机制,通过构建刚性惩戒与柔性激励相结合的信用应用体系,让信用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标尺。针对投标人,《暂行办法》列举了招标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包括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提高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简化公共服务程序等等,切实降低优质企业交易成本。针对评标专家,《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高信用专家提高抽取频次,对低信用专家限制、暂停抽取。

对于违反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原则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据了解,为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加强宣贯落实。推动各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暂行办法》要求,规范组织实施公共信用评价,用好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面向各类企业和评标专家开展《暂行办法》宣传解读,引导和督促各类主体依法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健全配套制度。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编制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共享,提高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加强动态监测。持续跟进《暂行办法》落实情况,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清理和纠正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置交易壁垒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