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赋能千行百业,大幅提升生产效率、优化服务体验,但技术开发应用所带来的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等伦理风险也愈加凸显。人工智能技术越是自主、越是融入社会运行的底层逻辑,其伦理风险就越需要被审慎对待。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供了从原则到实操的关键一环,对于科技创新主体、管理主体和应用主体而言,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人工智能伦理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话题,而是对技术与应用碰撞产生的真实困境的回应。从科学研究到日用开发,人工智能可能带来人的尊严、生命健康、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挑战。
面对这些伦理风险,国际社会提出的治理方案不一而足。2024年欧洲理事会正式批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这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份综合性人工智能监管法案,采用风险分级的规制路径。美国等国家则探索多中心协同治理方式。总体来看,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呈现从“软法”向“硬法”、从原则性声明向可操作标准、从单一国家探索向全球协同的发展趋势。那么,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我国是如何因应的呢?
我国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沿着宏观架构-原则确立-机制建构-领域细化的路径推进。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2019年、2021年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先后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基本遵循。今年的《办法》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的重要深化,既是对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的具体落地,也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促进负责任创新的现实需要。
《办法》在遵循通用性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特点,在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重点、简易程序适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以更适用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但是,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工作的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精准破解当前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中存在的技术手段不足、标准规范不完善、治理工具缺乏等问题,《办法》多有务实政策创新,比如提出建设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中心,为无独立审查能力的主体提供专业支撑,解决部分创新主体因技术与人力储备有限,难以独立组建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开展审查工作的问题,尽量降低创新主体伦理管理成本。
为了将政策文本转化为地方实践,打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链条,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同步启动,将在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浙江等十省份率先探索。先导计划的核心任务包括建立地方工作机制、建设伦理委员会及审查与服务中心、验证审查程序与标准、构建部省市联动敏捷治理网络等。这种“小切口、快迭代”的实验主义治理思路,将为制度的持续完善积累宝贵经验。
随着先导计划在十地的落地推进,未来一套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兼顾规范与创新的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体系将加速成熟,而“人机协同”智能化审查等也将进一步赋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工作,为人工智能真正造福人类筑牢伦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