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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首部衍生品行业部门规章

为规范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明确功能定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适用范围明确清晰: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办法》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利益输送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权权益等。

明确展业条件

《办法》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风险控制指标或者风险监管指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公司治理结构良好,有健全的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完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具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

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同样是《办法》规制的重要内容,《办法》要求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基础上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分级分类管理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分开办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混合操作。

《办法》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欺诈、诱导交易;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泄露交易者个人信息或者交易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提供或者报送的除外;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利益输送,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除外;其他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