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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这些值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惩处,将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的行为纳入可罚范围,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此次修订的多项条款与网信领域息息相关,《中国网信》杂志邀请多位专家,为您深入解读。

王立梅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扎紧筑实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本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着眼新型社会现象,聚焦社会治安问题变迁与治安管理处罚效能,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在处罚标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方面新增一系列规则,为强化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方面,明确处罚标准,新增个人信息保护罚则。本次修订新增的第56条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治安管理处罚标准,为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精细化惩治”提供了明确依据。在法律体系上既实现了与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刑衔接”,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行刑协同,更好发挥刑法的兜底作用,还及时衔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提供了顺畅接引,编织起更密更细的立体式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此外,本次修订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样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前置法,通过规范的立法技术维护了稳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秩序。

另一方面,规范执法行为,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处罚程序方面,本次修订通过第94条,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保密义务范围中新增了个人信息,充实了执法者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在执法监督方面,本次修订通过第138条,申明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有关信息处理行为的限定用途,强调了基本取向,还通过第139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细化了治安管理场景下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补齐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制度短板,健全了信息处理的法治化流程,并对执法行为作出严格规范,对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示范意义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秩序具有积极作用,是发展繁荣数字经济的关键举措。

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筑牢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法治屏障

本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增补和完善,充分考虑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新阶段和新特征,补充了非法数据获取、控制系统行为的处罚规定,扩展了处罚行为的范围,加大处罚力度,为网络空间的安全治理提供了更加周全的保障。

首先,增补非法数据获取、实施非法控制等情形,构建更加完善的安全防线。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控制权更是网络安全的核心屏障。海量数据蕴含着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与国家安全信息,非法获取数据如同打开 “潘多拉魔盒”,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企业核心技术被盗、国家战略情报外泄。而对计算机系统的非法控制,则让数据安全防线形同虚设,不法分子可肆意篡改、窃取数据,甚至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新修订条款将此类行为纳入规制,正是认识到数据与控制权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企业竞争力与国家主权安全,通过法律震慑,筑牢数字时代的安全基石,保障社会平稳运行。

其次,扩大违法行为处罚范围和力度,强化网络安全预防。新条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及应用程序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行为,不再单纯以系统运行结果为判定标准,强调提前介入防控,从源头上遏制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提升网络安全防护的前瞻性与主动性,在保障网络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切实维护用户数据安全。

再次,明确纳入针对帮助行为的处罚,打击链条化网络违法活动。新增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以及明知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处罚规定,将网络违法犯罪的上下游链条行为一并纳入规制,全方位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随着网络深度融入生活,新规定的实施对普通民众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进一步遏制个人信息被窃取、篡改,网络账号被非法操控,线上交易数据被破坏等风险,保障民众在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增强民众对网络环境的信任感,营造更加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生态。

何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与时俱进完善网络空间秩序

本次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顺应治安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应对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完善了对于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惩处,将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的行为纳入可罚范围,同时推动深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完善网络空间秩序、深化依法治网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协同性,完善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及处罚。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承接了刑法第285条第二、三款的既有罪名,并与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衔接,对原有“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方面,顺应监管实践需求扩大“黑客”处罚范围,即使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仍可进行治安处罚。另一方面,将提供程序、工具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无论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均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大大提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本次修订还提升了处罚力度,对于情节较重的,拘留期限调整为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也强化了威慑效果。

二是把握时代性,将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及时纳入治安处罚。近年来,歪曲历史、诋毁与贬损英雄烈士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网络安全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表明了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划定网络信息内容红线。其中,2018年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从行政、民事、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明确相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新增第3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实现“精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尤其是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为依法严肃处理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网上言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营造崇敬英雄的浓厚网上氛围、坚决捍卫英烈尊严荣光。

三是注重特殊性,推动深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贯穿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也在网络空间治理、信息内容管理等相关领域得到了高度重视。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进一步延续与深化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迈入“特殊保护”与“精准惩戒”双轨并行的新阶段。一方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例如第80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例如,本次修订适当调整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及时教育和处罚,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