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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2024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网络犯罪打击整治”分论坛精彩回顾

11月22日下午,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2024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网络犯罪打击整治”分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京东公司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络犯罪打击整治”开展深入探讨。


公安部十一局负责同志就《公安机关开展“净网”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整治网络犯罪》作专题报告。他指出,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五大特点:一是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转移,二是网络犯罪跨国跨境特征凸显,三是网络犯罪技术对抗加剧,四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规模庞大,五是网络犯罪现实危害日益严重。面对形势任务,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网络黑客、网络侵公、网络黑灰产犯罪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他强调,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以“全链打击、类案打击、生态治理”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同时,请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凝聚共识,协同公安机关共同治理网络犯罪。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萍)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萍以《网络犯罪防治立法初探》为题作专题发言。她指出,网络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经济社会安全、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风险,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网络犯罪防治立法属于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亟需的法律制度。要注重涉网犯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同性,全面系统梳理相关立法,避免重复立法、消除立法冲突、弥补立法不足。《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全球性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要关注签署和批准公约对我国网络犯罪防治及立法的影响。展望未来,一是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建议采用宽泛定义、概括式列举;二是立足国际视野,加强网络犯罪防治技术交流、执法司法协助,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三是促进规则型防治与技术型防治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技术型防治在网络犯罪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的功能和作用,鼓励、支持技术研发以及新技术在网络犯罪防治中的运用,提高刑事执法司法系统掌握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以《从犯罪学理论视角看网络犯罪的治理》为题作专题发言。他认为,当前对网络犯罪现象的研究除了规范意义研究和技术意义研究外,还应加强基本理论视角的研究。网络犯罪因环境、工具、对象、手段的变化而具有了新的特点,亟需新的理论指导。但是,即使是新的理论,也主要产生、成长于传统的、经典的法学理论,其中一个重要领域就是犯罪学理论。他介绍了传统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结构紧张理论、社会纽带理论、自控理论、中和理论,并运用这些理论对网络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分析,列举了其中的匹配之处,也讨论了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数字时代运用这些理论认识网络犯罪、应对网络犯罪、预防网络犯罪、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具体措施。他认为,治理网络犯罪迫切需要加强理论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进而促进理念、机制、制度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以《网络犯罪地管辖规则省思》为题作专题发言。他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地管辖规则建设存在着由国际到国内、由立法到司法、由侦查到审判的涟漪效应。从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角度对网络犯罪境内管辖制度进行界分,“一般管辖=属人管辖+属地管辖”“特殊管辖=指定管辖+拆案、分案管辖”。目前实务中存在部分当事人、代理机构人为制造管辖权,部分司法机关频繁使用拆案、分案等加剧网络犯罪案件管辖之争等问题。究其原因,犯罪结果地管辖方面纳入“危害结果地”,犯罪行为地管辖方面充实“网络资源所在地”,导致网络犯罪管辖宽泛、模糊。关于管辖的具体建议,他认为,一是从“最低联系原则”转向“最优联系原则”,避免简单以物理空间联系代替网络空间联系。二是扩充刑事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及事由,将无管辖权之异议拓展为不合理管辖之异议等。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以《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平台犯罪治理》为题作专题发言。关于治理挑战,他指出了网络平台自身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困难、网络平台不严格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问题难以解决、网络人工智能服务安全风险失控等问题。关于治理理念,他强调要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不应追求绝对的网络安全,阻碍网络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能以促进网络平台发展为由,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人工智能技术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保护和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是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的首要任务,对网络人工智能服务中的安全风险要分类分级管控,保障先进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应用,防止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失控。他提出网络平台犯罪治理的三大对策建议:一是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众合法权益的网络平台违法犯罪,并为办案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和技术支持;二是继续完善义务体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应合理化;三是加快制定人工智能安全与促进法,对网络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施加合理的、根据风险分类分级的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以《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为题作专题发言。他强调,网络犯罪激增,刑法的应对不是增罪加刑,而是以调控法的角色,调度其他法律、行政机关协同治理网络犯罪。刑法只有激活行政监管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网络犯罪。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时,应推动行政机关成为治理网络黑灰产的中坚力量。在刑法唤醒其他法律介入数字领域之后,伴随民法、行政法的崛起,刑法应处于“守夜人”地位。比如,有关行政法律出台后,对之前同样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建议刑法可适当提高入罪标准。


(京东公司副总裁陈威)

京东公司副总裁陈威以《互联网企业打击犯罪与合规治理的实践》为题作专题发言。他提出,当前互联网企业面临网络犯罪“链条化”衍生犯罪多、用户权益类服务保障成为犯罪利用对象、从黑产软件批量操作逐渐向真人“众包式”演变等情况,对此互联网企业持续优化线索识别能力,开展全链路事件调查,注重数据到证据的转化。关于互联网企业打击犯罪与合规治理面临的困难及建议,他提出三点思考:一是当前互联网企业面临网络犯罪立案难、挽损难的问题,希望继续加强护企优商重点案件快侦快办工作;二是网络犯罪立法滞后,希望关注和推动涉企新型网络犯罪的相关研究和立法;三是希望强化警企合作、完善主体责任,实现国家机关、网络生态互联网平台、用户“共建、共治、共享”。


公安部十一局法制处负责同志以《<网络犯罪防治法>立法情况介绍》为题作专题发言。他指出,当前,网络犯罪愈演愈烈,亟需加强网络犯罪防治立法。在立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网络犯罪防治法》已被列入立法计划。实践中,网络实名制难落实、黑灰产难治理、企业义务不明晰、行政监管跨行业、网络犯罪跨国境是网络犯罪打击治理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网络犯罪防治法》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聚焦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重点内容,将对其他专门法中没有涉及,也难以立法规制的网络犯罪防治制度予以统筹构建、系统解决。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建议稿,在立法机关的指导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也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网络犯罪防治立法,共同推动健全网络安全基础法律制度,为网络犯罪源头遏制、网络犯罪生态治理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