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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彰显法治温度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涉及部分经营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食品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些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广大经营主体感受到法治温度和治理善意。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必须得到保障。一直以来,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在现实中,食品安全领域“小过重罚”等执法不当问题时有发生,如福建一男子曾因转卖农残超标的芹菜获利14元,却被罚5万元,引发了舆论热议。虽然这些“小过重罚”问题在事后得到纠正,但仍然会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必须及时纠正。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必须明确,“不罚”不是“不管”,“免罚”更不是“免管”,而是通过“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这种形式,教育和引导经营主体增强法治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每个经营主体的自觉行动。因此,对于广大执法人员来说,要打破“唯处罚论”的惯性思维,让行政执法成为充满法治温度的行为。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主体的违法所得最高仅56元,货值金额最高仅168元,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部分涉案主体存在原材料与清洁工具未进行明显分区存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均在责令改正期间内改正。针对这些情况,执法人员给予其容错空间,并进行教育指导,引导经营主体从“知错”向“改错”转变。这既避免了轻微违法者因“小过重罚”陷入经营困境,又通过正向引导强化了其法治意识,有助于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社会效果。

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当行政执法不再局限于惩罚威慑而是转向治理赋能,当法律条文的刚性规定通过精准裁量转化为治理善意,就一定能够增强经营主体对法治的认同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